自2027年7月1日起,个人及信托持有的资产(包含1985年之前的免资产增值税资产)将取消 50% 的 CGT 折扣,取而代之的是指数化的成本计算方式,并对实际资产增值部分按最低 30% 的税率征税。
过渡期安排将把影响限制在新增值部分:改革仅适用于2027年7月1日当日及之后产生的增值;2027年7月1日之前累积的增值仍可适用 50% 折扣,1985年之前购入的免税资产在此日期前累积的增值也仍然豁免 CGT。
此外,新建住宅房产的投资者可选择以下其一:
领取政府收入补助的人群(包括养老金领取者)将豁免最低税率。在2027年7月1日之前出售的资产,仍按现行规则处理。
政府将在海外居民 CGT 制度中,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提供一项有时限的定向优惠。该过渡安排适用于海外投资者处置特定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资产——自生效之日(御准后下一季度的第一天)起,至2030年6月30日止。
下表概述了新规则(含过渡期规则)将如何大致适用(基于联邦预算案公告)。
| 资产类型 | 处置时的 CGT 处理办法 |
|---|---|
| A. 1985年9月20日之前购入的免增值税资产 | |
| 1. 在2027年7月1日之前处置 | 完全豁免——按现行规则,资本利得全额豁免。 |
| 2. 在202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处置 | 部分豁免——分段计税:2027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增值仍豁免;之后产生的增值进行成本物价指数化,并按 30% 最低税率征税(以2027年7月1日的市场估值作为计税成本基准)。 |
| B. 1985年9月20日之后、2027年7月1日之前购入且持有超过12个月的资产 | |
| 3. 在2027年7月1日之前处置及售卖 | 50% 折扣——按现行规则,扣除资产损失后可享 50% 折扣。 |
| 4. 在202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处置及售卖 | 分段计税——2027年7月1日之前的增值:50% 折扣可适用于"7月1日估值减成本"的差额;之后的增值:成本指数化后按 30% 最低税率征税。 |
| C. 202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购入且持有超过12个月的资产 | |
| 5. 在202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处置及售卖 | 指数化及 30% 最低税率——成本进行物价指数化,并对增值部分按 30% 最低税率征税;不享有五折优惠(符合条件的"新房"除外)。 |
| D. 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新房(真正增加市场供给) | |
| 6. 2027年7月1日之后处置及售卖,且为第一手买入 | 可选择—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选择:50% 折扣;或成本物价指数化加最低 30% 税率。 |
| 7. 2027年7月1日之后处置及售卖,但非第一手买入 | 指数化及最低税率——成本物价指数化后按 30% 最低税率征税;上述第一手买家的选择权不适用。 |
| E. 特殊条款 | |
| 8. 主要居所 | 无变化——按现行规则继续享受主要居所豁免权。 |
| 9. 小企业资产增值税优惠 | 无变化——继续享受四项优惠:15年豁免权、小企业 50% 资产折扣、小企业 $500,000 资产增值豁免、小企业资产增值递延。 |
| 10. 领取政府收入补助的人群 | 豁免 30% 最低税率——在实现资本利得的年度领取需经家计审查的收入补助(如养老金或失业救济)的个人,仅豁免最低税率(成本仍可能进行物价指数化)。 |
| 11. 公司持有的资产 | 无变化——公司从未享有 50% 折扣,因此本次改革对其无影响。 |
| 12. 养老金及自管养老金(SMSF)持有的资产 | 无变化——养老金及 SMSF 一般仍可按现行规则享有 1/3 折扣。 |
| 13. 提高住房供给的廉租房 | 无变化——现行 60% 资产折扣政策完全保留。 |
| 14. 初创企业 | 待更新——政府将就 CGT 改革与初创企业投资激励之间的衔接进行咨询。 |
财务人必须记住的日子:2027年7月1日。
延伸阅读:住宅房产负扣税改革 → 及 2026–27 联邦预算案概览 →